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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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012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