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 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取得了新的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些领域还很严重。突出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针对上述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在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教育部、卫生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分别抓好本部门(单位)承担的专项治理工作,既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各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还应注重研究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协调,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 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近几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一直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工作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问题还存在反复。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成效。
(一)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2004年秋季开学时,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过价格听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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