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渝府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江津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以原江津市的行政区域为江津区的行政区域,江津区人民政府驻几江街道。
二、
撤销合川市,设立重庆市合川区。以原合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合川区的行政区域,合川区人民政府驻南津街街道。
三、
撤销永川市,设立重庆市永川区。以原永川市的行政区域为永川区的行政区域,永川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街道。
四、
撤销南川市,设立重庆市南川区。以原南川市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区的行政区域,南川区人民政府驻东城街道。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8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8年)
-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