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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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18年)
-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2003年)
-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