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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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0年)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