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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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3年4月24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