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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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