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
(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2024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2006年)
-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