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
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号(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2年)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