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 外交部发言人1999年12月31日就叶利钦总统宣布辞职发表谈话(1999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