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 面临的形势

(一) “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态势趋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改善的势头。
1. 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先后颁布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成为我国生态保护的战略任务,甘南黄河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了综合治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生态系统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和反馈研究工作全面铺开。
资源开发的生态监管不断加强。国务院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和《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等重要文件,加强了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监管。
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取得积极进展。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和推动生态补偿立法。财政部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0年,对451个县实施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浙江、宁夏、海南、江西等多个省(区)开展省域内的生态补偿政策实践探索。跨省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于2010年底启动。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启动。逐步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以及太湖、巢湖、滇池及三峡库区的藻类水华监测工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河流健康评价体系研究工作以及汶川灾后和玉树震后的生态环境评估、保护和恢复工作先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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