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202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