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外经贸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2001年7月31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外经贸部和TDA作为各自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TDA项目资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TDA资助在华经济项目的有关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中方项目征集、审批、实施及与TDA的联络和交涉工作,现将《协议》的中文文本、《外经贸部关于TDA资助项目实施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程序》)、以及《中国与美国TDA合作背景简介》印发给你们。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请按《实施程序》的规定办理。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美大司)010-65198835,65198804
传真:010-65198904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
框架工作协议
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履行;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另一方,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以下简称TDA)履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外经贸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TDA,已经探讨TDA在中国可以资助的范围广泛的互利活动;并且鉴于外经贸部和TDA有意建立一个必要框架,以保证TDA在正式审核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审核和批准这些活动,外经贸部与TDA共同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以确立对适用于TDA资助的具体项目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双方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TDA负责考虑财政资助
TDA同意考虑为中国机构的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中国最优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考察和培训,以及其它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促进双边贸易的活动。
第二条:定期磋商和审议程序
外经贸部与TDA将至少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定期磋商,以评估由外经贸部推荐的、拟申请TDA资助的优先项目,并审议正在实施的项目。在此磋商的基础上,经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和TDA的审核程序,TDA将表明所感兴趣的项目。TDA将根据正式审核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些推荐项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TDA资助标准。
在定期磋商之外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资助及其他项目计划服务遵循前段所述程序,亦可以获得资助。
第三条:独立的资助协议
TDA一旦批准资助某项目,须及时书面通知外经贸部。而后,TDA将与中方相关政府机构或接受单位(得款人)签署独立协议(资助协议),并据此为每项可行性研究和/或其它活动提供具体资助。每份资助协议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TDA与得款人共同签署。资助协议副本将由TDA送交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条:具体项目资助规定
每份资助协议将具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活动的预计完成日期,适当的财务信息,包括TDA拨款编号,活动编号,预排编号和资助编号以及由资助协议产生的具体联系细节,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第五条:框架协议双方的联络
在此框架协议下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文件或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如果发送到另一方的如下地址,将被视为交达或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美洲大洋洲司
电话:86—10—65198804
传真:86—10—65198904
美利坚合众国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
北肯特街1621号,200室
邮编22209—2131
美国贸易发展署
电话:703—875—4357
传真:703—875—4009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有联络语言应为英语。
第六条:生效和终止条款
本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任意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在协议终止前90天向对方提出终止要求,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
第七条: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
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外经贸部和美国贸易发展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将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适用法的约束。
签署方声明
在此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它们适当的授权代表,使得本协议以他们的名字签署,并在以下签署日期送达对方。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中英两种文字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孙振宇 ThelmaAskey
(签字) (签字)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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