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法行复〔1992〕1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复函(节录)
1993年3月11日法函〔1993〕16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冲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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