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公务员带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调动公务员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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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就台湾地区产生新的领导人发表声明(2000年)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