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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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年)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