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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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
-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202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废止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