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 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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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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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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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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