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 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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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年)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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