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
-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