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
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民(宗)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肉。据了解,部分地区的一些大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还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幼儿吃饭困难。有的学校以没有清真食堂为由,拒绝接受符合入学条件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二、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三、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
-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