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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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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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 深化中欧关系加强全面合作——温家宝总理在中欧工商峰会上的演讲(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