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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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