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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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