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一条 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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