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本通知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外籍人员取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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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