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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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年)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9年)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