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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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