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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