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是抓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资格,严格把关。各级经贸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
凡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领取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批准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要严格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批准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企业登记手续,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所经营成品油的具体品种。从事燃料油经营的企业,批准手续仍暂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场〔1995〕7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汽油、煤油、柴油及燃料油以外石油制品经营的,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江泽民主席和朱镕基总理致电卡斯特罗主席祝贺中古建交40周年(200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