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2002〕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两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应规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上限控制标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内容。
二、
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八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3月)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2013年)
-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2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