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
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