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此件有删减)(2023年)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202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关于12月20日放假的通知(1999年)
-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