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
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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