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
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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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