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
删去第四条。
三、
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