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为配合《中智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转版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表述修改为“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
(二)
增加“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不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的表述,作为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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