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三、
第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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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1年)
-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2004年)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