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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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范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