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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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2年)
-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2011年)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2001年)
-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