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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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
-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1)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