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
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
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4月)
-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2022年)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