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二、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三、
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删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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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