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二、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三、 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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