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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