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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