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3年)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