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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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
-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