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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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