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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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