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
-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在《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江泽民(1999年)
-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2001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