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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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关于发布黄金工业“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公布《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