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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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