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黟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1)
-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