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规定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但应当同时将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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