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牟新生等27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