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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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