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
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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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承办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5年)
-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