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故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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