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各债券市场参与者: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总体平稳规范,但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强化监管执法,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在承销各类债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及时立案侦查。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机构做好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
加强执法保障,推进统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证监会在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中,有权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证监会有权要求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社会保险记录、海关记录、纳税记录、工商资料、通讯记录等信息。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证监会有权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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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2014年)
-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