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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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2001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04年)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