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 在香港“二○○一《财富》全球论坛”开幕晚宴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